2009年1月7日   星期三
    有关行政机关就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,信访人如不服作出的处理意见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。(《信访条例》第三十四条)
 

《安徽省信访条例》已经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,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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